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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抄襲政策

什麼是抄襲?

抄襲,如 1995 年蘭登書屋精簡版詞典所定義,是“使用或近似模仿另一位作者的語言和思想,並將其表示為自己的原創作品”(Stepchyshyn 和 Nelson,2007 年)。抄襲不是侵犯版權。雖然這兩個術語都可能適用於特定的行為,但它們是不同的違法行為。侵犯版權是侵犯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即未經同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另一方面,剽竊涉及對作者身份的虛假聲明,並涉及通過這些虛假聲明對剽竊作者的名聲不勞而獲的增加。
出版支持和編輯服務的反抄襲政策

 我們的反抄襲政策 
我們有一個非常嚴格的反抄襲政策,包括抄襲和自我抄襲,因為學術研究工作應該是原創的,因此應該只發表一次,至少在我們傳播範圍大的檔案出版物中。出版物和出版支持服務。

下面我們澄清我們所採用的抄襲和自我抄襲的概念,並為後者添加一些可容忍的例外:

我們相信提交給我們進行編輯、插圖和佈局設計、排版和翻譯的作品是原創的。我們不處理從其他來源複製的數據和文本。我們要求我們的作者不要提交抄襲作品進行編輯、插圖和佈局設計、格式和翻譯。如果我們在不知不覺中進行了這樣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此類行為僅歸咎於作者,他們將為此負責。
出版服務的反抄襲政策

重複發表或自我剽竊是一種溫和形式的剽竊,指的是作者或出版商不止一次發表相同的知識材料,即重複使用自己作品的重要、相同或幾乎相同的部分,而沒有承認這樣做或不引用原始作品。這種侵權可以是法律性質的,在先前作品的版權已轉移到另一個實體的情況下,或者僅僅是道德的。通常,自我抄襲僅在出版物被斷言包含新材料的情況下才被視為嚴重的道德問題,例如在學術出版中。它不適用於(法律意義上的除外)公共利益文本,例如通常發表在報紙、雜誌甚至網絡上的社會、專業和文化觀點。

我們明確要求作者避免這種情況。他們的投稿指南中指出“作者應提交英文原稿,……”,並進一步明確“超出會議範圍或包含任何形式抄襲的論文將被拒絕……”。可以容忍兩種例外情況:

我們允許對作者自己的文本進行有限的重複使用,只要被重複使用的文本部分佔整個文本的一小部分,並且通過參考原著並通過在其中強調重複使用的文本來清楚地識別這些部分斜體或使用與用於常規文本的字體不同的字體。

我們還允許重複使用作者自己的材料,只要該材料早先僅作為非檔案出版物中的技術報告(即,不廣泛可用,沒有 ISBN)或以英語以外的其他語言出版。
 

參考

Stepchyshyn,維拉;羅伯特·S·納爾遜 (2007)。圖書館抄襲政策。學院和研究圖書館協會。頁。 65. 國際標準書號 083898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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